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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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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认真做好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和《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经济管理学院招收的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高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经济管理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要有不少于分管学生总人数的15%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孤儿

2.单亲家庭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标准的学生。

3.城市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4.农村家庭中享受当地政府贫困资助的学生。

5.家庭因突发重大事件而致贫的学生。

6.本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资助的学生。

7.经民主评议和考核评定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工作程序:

第一,学生本人提供贫困证明材料,并提出本人的申请。

第二,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请进行初审。

第三,通过审核的学生在本班范围就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辅导员指导班级同学,依据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和日常表现进行排序。

第五,辅导员对拟确定的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班级贫困学生的排序。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工作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