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学工作  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0
浏览次数: 3228

经济管理学院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为配合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帮助学业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应尽快建立学业不良学生基本信息,为学业警示制度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二、学院将针对学生学业状态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级别的警示。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三级警示:

1、学生累计旷课6节以上,可能导致被取消考试资格;

2、学生有明显的厌学情绪;

3、学生对某一门或某几门课程学习困难;

4、学生一个学期内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需经过二次考试。

对给予学业三级警示的学生,辅导员应约其谈话,帮助分析其原因,通报任课教师,在课程辅导答疑时加强点名辅导,做好学业不良学生的学业帮扶。

(二)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二级警示:

1、在一学期内课程不及格学分达到5分;

2、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均未达到60分;

3、因旷课受到违纪处分;

4、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含两次)学业三级警示。

对给予学业二级警示的学生,辅导员应约其谈话,同时通报家长,平时做好动态跟踪,加强课堂到课情况检查;通报学期所有任课教师,加强平时管理和课后辅导;并确定学优生一帮一对象。

(三)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一级警示:

1、学生有网络成瘾倾向;

2、有考试作弊行为,受到相应处分;

3、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

4、在校学习期限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5学分;

5、一学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二级警示。

对给予学业一级警示的学生辅导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约学生谈话,与家长联系沟通,通报学生在校情况,使家长意识到其小孩留级或学业可能延长;通报任课教师加强管理和课业辅导;通报院领导,不定期召开学业困难学生座谈会和家长会;指派专业指导教师,根据欠学分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加强选课和学习方法指导,帮助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三、学院辅导员对所管学生班级学生学业状态(学习态度、到课率、课程成绩、学分等)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学业生涯个体指导,高度重视学业暂时后进学生的帮扶工作。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