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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培训及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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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培训及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管理办法

经管院发〔2014〕6号

 

第一条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3】41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学院创收资金的使用管理调动各系、教研室创收积极性,同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及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包括:培训收入、考证考级收入、专接本收入、企业捐赠专业建设等收入、学院经济实体收入及其他使用学院资源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院是本院创收经费的管理部门,财务处是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对创收经费,实行项目核算。创收收入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项目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创收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未经授权私自收取创收经费,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

第五条学院与企业或政府部门合作开办的各类培训由学院校企合作办统一管理,培训前进行收入、支出预算,报院长审批后开展培训工作。由系联系的项目所得纯收入(培训收入扣减劳务费、合作部门管理费、上交学校的资源使用费、联系人奖励等费用后的收入)40%留归承办的系,用于开展本系活动、职工奖励等,60%上交学院,学院视情况给予联系人一次性奖励。由学院联系,统一承办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

第六条由各教研室组织的对校内学生的考证考级等培训,必须到学院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所得收入(扣减上交办证机构管理费用后的收入、上交学校的资源使用费后)95%留归教研室,用于讲课费、开展本教研室活动及职工奖励等,5%上交学院作为管理费。

第七条专接本收入、企业捐赠专业建设费等收入、使用学院资源的租赁费等收入,全部留归学院。

第八条学院开办的实体收入,在支付劳务、管理费用等成本后50%留归承办的系部,用于开展本系活动、职工奖励等,50%上交学院。

第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培训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