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文件
关于给予祖木来提古丽·凯萨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经管院学〔2015〕10号
祖木来提古丽·凯萨,女,23岁,财会13-2班学生;
祖木来提古丽·凯萨同学自2015年3月9日开学以来,旷课、旷操、旷晚自习,累计已达71学时。期间,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古丽同学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保证以后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祖木来提古丽·凯萨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2015年4月7日